下面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在裁決中裁定:
仲裁庭裁定 Talpa 贏得授權協(xié)議中定義的所有知識產(chǎn)權專屬性權利。包括︰
1、本地的名稱權,包括“the Voice of China”,拼音“zhong guo hao sheng yin”和漢字“中國好聲音”;
2、原始標記和當?shù)貥俗R;
3、由制作公司和播出平臺的關聯(lián)公司等所不適當注冊或使用的商標和易混淆相似的商標;
4、音頻和視覺剪輯素材、制作完成劇集、宣傳促銷材料、錄音的現(xiàn)場表演和從事先系列的“中國好聲音”中獲取的音視頻素材;
5、微信和微博帳戶和蘋果的應用程序;
6、網(wǎng)站域名:“www.chvoice.com”;